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01
关于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起源
“信用证”这个名字来源于法语单词“accréditation”,这是一种做某事的权力,源于拉丁文“accreditivus”,意思是信任。
分类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根据信用证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约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02
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2、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03
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从船运公司取回正本提单,并制作其他单据。
7、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8、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9、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10、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12、买方凭单据向船运公司提取货物。
04
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05
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1、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06
业务流程
信用证欺诈
我国法律对“欺诈”的定义体现在 《刑法》19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的以下定义: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按欺诈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受益人实施的欺诈、申请人实施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伪造信用证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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